问题 | 刑事拘留是从哪天算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从哪天算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是从公安机关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这一事实之日起正式启动计时器。在此种情况下,依照惯例拘留证应详细记载拘留期限以及开始日期等信息。 然而在实践环节,通常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间为标准来计算刑事拘留的期限。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传唤或拘传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被其他执法人员当场逮捕,那么这段时间便不应被视为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应该请律师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聘请律师无疑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安机关在探索调查真相的专项行动中,常常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在此阶段,聘请律师能够为涉案人员带来多方面的帮助与支持。首要之事在于,律师具备接触并尽快与被拘禁之人会面的权限,以便深入了解事件的详细信息及实际情况,进一步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以及心理层面的有力支撑。其次,律师具备咨询侦查机构的权力,以便明确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与相关案情,并对这些事项提出精确且专业的法律意见。再次,一旦律师察觉到侦查活动存在任何不合规之疑点或失误,他们便有权代表被拘留之人出面申诉甚至进行投诉。总的来说,聘请律师的介入将有助于更为坚实有力地保护被拘留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未来诉讼环节的展开奠定扎实而稳妥的基石。然而,一定要尽早聘请律师,以确保他们能够更加高效地投入工作,发挥最大的作用。 刑事拘留自公安告知被捕时起算,拘留证应载明期限与起始日。实际操作中,拘留期限常从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时计算。需留意,若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中自首或被当场逮捕,此段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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