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资金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什么 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需要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类别的机构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次,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也就是明知道所涉及的资金属于单位所有,却仍然故意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类别的机构或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最后,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挪用到个人用途中,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导致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数额较大,并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心态,明知资金属于单位所有仍挪作他用;犯罪客体为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期但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二、挪用资金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针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中,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体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个核心要素; 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案件通常表现在行为人通过其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拥有的大量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私人借款活动,从而使单位遭受损失; 而在主体资格的要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为各类型公司、集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合格员工; 至于主观心态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通常是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归公安还是监委 关于挪用资金罪事例的管辖权问题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挪用所得的资金借予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 然而,若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实施的挪用资金行为,则可能会由监察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事例的管辖权归属,需要依据犯罪主体的身份及其所处的具体环境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 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心态,明知资金属于单位所有仍挪作他用;犯罪客体为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期但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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