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可以不起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职务侵占罪可以不起诉吗 在特定情形下,职务侵占罪可以凭借诸多因素得以不起诉处理。 例如,若该案涉及的犯罪情节微乎其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无需判处刑事惩罚或者可以予以免罚处理,此类案件往往都可能得到不起诉的结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的显著表现,主动积极地退还赃款,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等等,这类良好的事实与情节,都将成为检察院在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元 若仅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却尚未达到该犯罪的法定门槛——数额较大,那么依然无法构成这一罪行。值得注意的是,数额较大的违法起点,主要指的是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财产在人民币五千元到两万元之间的情况。而当我们提及“本单位财物”时,指代的是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本单位以自身名义实际掌控或者虽然并非自身名义拥有但实质被本单位控制的所有物权、无形财物权以及债权。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可能会涵盖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多种形态。在刑法术语中,所谓的“非法占有为己有”,特定含义便是通过侵占、盗窃、欺骗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转化为个人财产,即不仅包括将原本合法持有而变为自己所有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还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将自身实际上并不持有的单位财物作为自己的东西进行处置、使用和收藏,即将拥有转变为实际掌控,例如将本身属于他人的单位房产、设备等财产谎称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出售;将居住的单位住房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或是隐瞒所保管的物品的真正所有权,声称已经被盗窃、丢失、损毁等。另一种情形则是最初并未掌握单位财物,而是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利,通过诈骗、盗窃、侵占的方式将其占为己有,进而改变为私人财产。无论当事人是曾经持有单位物资后转变成自己所有,抑或是先开始并无掌握单位物资随后通过诈骗、盗窃、侵占等手段将其变为自己所有,只要他们的行为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利用了职务便利进行非法占有意图并实施该行为,若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就足以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湖南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地处我国中部地区的湖南省,对于侵犯职务行为的规模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为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才构成相应的犯罪事实。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是其它组织架构内的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处职务中所享有的合法便利条件,非法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实际侵权规模尚未达到该标准数值,则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对职务侵占罪名的认定,但仍可能会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理甚至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理当指出的是,在实际的裁决过程中,法院裁决会结合犯罪事件的整体情节、实施手段、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罪犯本身的认罪态度等多重复杂因素予以考虑。值得重点提及的是,在司法实践环节中,充足且合法的犯罪证据对于最终认定事件性质至关重要。 在特定情形下,职务侵占罪可以凭借诸多因素得以不起诉处理。例如,若该案涉及的犯罪情节微乎其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无需判处刑事惩罚或者可以予以免罚处理,此类案件往往都可能得到不起诉的结果。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的显著表现,主动积极地退还赃款,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等等,这类良好的事实与情节,都将成为检察院在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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