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则有资格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首先,即其可能被判定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其次,是若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同时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此外,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并且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法定条件,便可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法院审判阶段,被指控者仍可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对于存在如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或许会因罪行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重大社会危害性出现的可能性;患有严重疾病以致于生活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哺乳婴幼儿的女性,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若能同时达到如下任何一项要求,便可提交取保候审的请求:他们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单处附加刑的可能性;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却无可比拟的社会危害性;身患严重疾病,自理能力极差,或正值怀孕及哺乳期间,并无产生任何社会威胁的行为;而如果已经被非刑事拘留一段时日,但是该案仍未被审理终结的情况下。在具备上述所有条件后,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便有可能获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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