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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过了是什么情况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过了是什么情况

羁押究责是公安行政机构或人民检控处在查证犯罪进程中所实行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公安行政机构或人民检控处发现犯罪行为或疑似罪犯时,应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在调查过程中,若公安行政机构或人民检控处判定疑似罪犯符合羁押条件,则可依法对其实施羁押究责。

羁押究责通常具有一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羁押究责的最长时限为30天,在特定情形下,该期限可延长至37天。

若羁押究责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调查完毕,公安行政机构或人民检控处有权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采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方式,或者在继续调查后依法提起公诉。

若羁押究责期限届满后,公安行政机构或人民检控处认为疑似罪犯不应再被羁押,应依法解除羁押。

若案件已调查结束,公安行政机构或人民检控处应依法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直接提起公诉。

总而言之,羁押究责期限已过,可能意味着公安行政机构或人民检控处已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或者案件已调查结束并准备提起公诉。

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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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5: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