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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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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余额介绍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一)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四)生效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担保余额的基本要素

  担保余额定义中两项最基本的要素为担保公司可能承担的未到期连带责任和其对应的经济损失。

  l、担保公司可能承担的未到期连带责任以住房贷款余额为限。当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

为偿还的是贷款余额,而不是按照房价、发放贷款本金或担保费的倍数赔付。

  2、相应经济损失为贷款余额扣除处置抵押物的收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客户将房屋产权抵押给担保公司

作为反担保,当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有权申请处置抵押房产以弥补损失。我国的房屋产权是可以自由买卖的,

房产处置有其市场基础,扣除一些处置费用后,抵押房产的处置收入优先用来弥补担保公司代偿的损失。房产处置收

人的存在使得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所对应的经济损失大大降低。

  根据实际承担损失情况来区分,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分成可弥补部分和自身承担部分,前者弥补的经济来源为处

置房产收入,后者实为担保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的经济损失,即为担保余额部分。根据担保余额的定义,担保

公司担保余额必须小于公司全部资产的30倍,这样才能确保担保公司、银行、借款人三者的利益。

担保余额相关词条

  • 担保财产

    用于担保的财产。

  • 担保物

    用来作担保的物品。

  • 担保放大倍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其计算公式为: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余额/净资产。

  • 担保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金额是保函的核心,通常所担保的金额与合同金额相等或稍高。

  • 担保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标的,也称为担保的客体或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指担保法律关系的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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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