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问题 | 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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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担保的重要作用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二、担保金额条款担保金额条款关系到银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在审查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条款时,应注意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未约定担保金额或担保金额敞口; ·担保币种、数额约定不明确; ·担保金额与基础交易合同金额不一致; ·担保金额中含有不合理费用; ·未根据需要明确约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对于前四种情形,应补充约定担保的最大限额,尽可能避免出现金额敞口的情形,担保金额的币种、数额必须明确、清楚;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建设工程履约保函和融资租赁保函中,可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度金额递减的依据,如可约定“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 担保金额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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