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怎么辩护对方身份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怎么辩护对方身份 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中,辩护工作应当重点围绕着论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要素展开。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地表达出其社会危害性的较小程度,例如并无任何犯罪记录,犯罪行为的性质相对轻微,日常生活中的表现优良,以及对所在社区不会带来任何潜在威胁等等。 其次,我们应详细阐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具备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能力,例如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来源,自愿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可靠的担保人等。 此外,我们也可以提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需要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来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能去外地上班吗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原则上需留在本地区域内,如有需要离开,必须先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证。 任何情形下,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都不得离开所栖居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 此外,如果居住地、就业单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产生变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做出汇报,同时保证在接到传讯通知时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这个措施并不会直接引发赔偿问题。其实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代表获准保释的个体一定是无罪或者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然而,如果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取保候审期限超过合理范围、未达到放保标准却被批准取保等,给相关人士带来了损害,那么此人便有权要求进行赔偿。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索赔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表明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了破坏,并且这种申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交。通常情况下,应该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对此处理结论感到不满意,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重点:论述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小,如无犯罪记录、行为轻微、表现好、无社区威胁;阐述其能保障诉讼,如有稳定住所和收入、愿交保证金或有可靠担保人;还可提出其身体不佳需取保候审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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