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何适用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有何适用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犯在可能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再次,当犯罪嫌疑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若犯罪嫌疑犯已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总的来说,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犯取保候审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犯的个人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怎么办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对于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所管理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具备此类条件; 其次,当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式尚不足以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并产生社会危害性。 针对前述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遵循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管理的相关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有什么期限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并非无限期实施的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律设定了最长为12个月的审查期限。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范围;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在二十肆小时内有所变更,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由办案机关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应及时解除该项强制措施。倘若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过,均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有: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可能判有期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患重病无法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且取保不危害社会;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决定时要全面考虑案件和嫌疑人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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