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物二卖如何处理有何规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一、一物二卖如何处理有何规定 针对“一物二卖”行为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在有效合约关系下的合同当事方,他们享有权利要求卖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约定之标的物;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相关参与者,只要他们在知晓该情况后的一年时间内,就有权力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旨在撤销相应的合同条款,并且要求买方归还已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及额外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要为之付出不大于已支付价款一倍的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物二卖如何处,怎么规定的? 针对“一物二卖”行为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在有效合约关系下的合同当事方,他们享有权利要求卖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约定之标的物;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相关参与者,只要他们在知晓该情况后的一年时间内,就有权力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旨在撤销相应的合同条款,并且要求买方归还已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及额外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要为之付出不大于已支付价款一倍的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一物二卖”行为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在有效合约关系下的合同当事方,他们享有权利要求卖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约定之标的物;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相关参与者,只要他们在知晓该情况后的一年时间内,就有权力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旨在撤销相应的合同条款,并且要求买方归还已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及额外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要为之付出不大于已支付价款一倍的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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