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题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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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生产、买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未经许可、未获批准、未得委托擅自生产、交易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第二,超过规定数量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数量较大的,影响部队执行作战、戒严等军事任务的,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形象的,等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即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数量标准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或者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标准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和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1.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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