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类型的房地产不能转让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一、哪些类型的房地产不能转让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第三十八条规范,涉及以下类型的房地产资产,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交易行为: (1)通过出让途径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但其在满足我国该法典中第三十九条所设定的前提条件上都无法达到规定标准; (2)司法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所做出的裁决,从而实施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产的权益行使; (3)因主要原因被收回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4)关于共有产品形式的房地产,在未经所有共同利益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之前,任何转让都不得进行; (5)存在权属纠纷问题且尚未解决的房地产资产; (6)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并成功办理权属证书的前提下,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受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禁止进行任何形式转让的其他情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类型的抵押合同无效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存在以下几种导致其无效的情况: 首先,主债权债务合同本身即为无效合约; 其次,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作抵押的; 再次,缔结该抵押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并未真正表达出对相关条款的合意; 最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若缺乏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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