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再婚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若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连带所涉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当事人理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自主商榷: 1.坚持贯彻男女尊卑平等原则; 2.兼顾维护子女以及女方相关权益的重要性; 3.遵循有利于生活便利以及舒适度的原则; 4.严格遵守权利不可滥用原则; 5.无论何种情况下,夫妻中有一方独自拥有的财产,只要在共同的生活环境中被消耗、损毁甚至消失殆尽,那么另一方均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若协商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诉讼,交由法庭裁决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在此过程中,法庭会竭力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再婚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关于再婚后夫妻间的财产分配问题,依据实际状况进行决定。 再婚后的财产分割程序如下: 首先,针对一方的私人财产权利,在离婚期间应归属于提出要求者本人所有,但若双方对此有特别协议或解释的可以予以忽略; 其次,针对夫妻二人在结婚过程中所产生的共有财产,应有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因协商所达成的共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最终需由法庭进行裁决。 最后,假如因某一方的行为失误或者过错导致了双方离婚,那么这一方就应视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并受到相应惩罚,连带无过错方有权向其申请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若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连带所涉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当事人理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自主商榷: 1.坚持贯彻男女尊卑平等原则; 2.兼顾维护子女以及女方相关权益的重要性; 3.遵循有利于生活便利以及舒适度的原则; 4.严格遵守权利不可滥用原则; 5.无论何种情况下,夫妻中有一方独自拥有的财产,只要在共同的生活环境中被消耗、损毁甚至消失殆尽,那么另一方均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若协商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诉讼,交由法庭裁决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在此过程中,法庭会竭力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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