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恶意透支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恶意透支是什么 众所周知,恶意透支乃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其具体含义可概括为持卡人出于非法占用的目的,超越相关规定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在判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这一问题上,关键在于持卡人是否存在着非法占用的主观意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应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力偿还; 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的催收; 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偿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之重罪,指持卡人非法占用目的下超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三月未还。 认定关键在非法占用意图。 若持卡人无还款力透支不还、挥霍透支款、逃匿避债、转移资金逃避等,均视为非法占有,触犯法律。 二、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范围有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之犯罪主体应为普通主体,系指满足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可构成该罪名。 同时,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态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成为此罪之行为主体。 简言之,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以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借助于伪造、废弃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滥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手段,最终从中获取不当经济利益,且次数和金额超出规定标准者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5万元是多少钱 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事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相关条款,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涉案金额达五万元人民币。值得强调的是,此五万元并非泛指所有类型的货币,而是特指恶意透支信用卡所涉及的本金数额。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在此需特别指出,此处所提及的五万元仅限于尚未偿还的透支本金部分,并不包含利息、罚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行为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即便透支金额未能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之数,但倘若另有严重情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亦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之重罪,指持卡人非法占用目的下超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三月未还。 认定关键在非法占用意图。 若持卡人无还款力透支不还、挥霍透支款、逃匿避债、转移资金逃避等,均视为非法占有,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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