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罪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类型的违法行为表现: (1)利用伪造、变造或虚假的身份证明申请、获取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2)在信用卡已被注销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卡片实施交易行为;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以及(4)恶意透支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包括:伪造、变造身份骗领信用卡交易;注销后仍使用;盗用他人卡交易;及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透支且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月未还的行为。这些行为均构成违法。 二、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首先,让我们谈谈何为伪造的信用卡。 它是指通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设计、图案样式及磁条密码等元素制作出的假冒信用卡。 对于此类信用卡的使用,一般是指那些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行骗,从而获取他人资产的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借助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商品采购、提现,甚至接受各种服务等环节。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接下来需探讨的是作废的信用卡问题。 这些信用卡是指因法定许可期限届满、无效、法院宣告作废或是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内主动停用并退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导致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经过涂改的卡片——这类卡片由于卡号曾经被更改,如今已经失效,这些信用卡因挂失或取消已经被列入止付名单,然而其中部分号码却被压平后重新刻上新的数字,以便规避黑名单查询。 所以说,涂改卡片也属于伪卡的一种形态。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通常是指非合法持有者盗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来取得财务利益。 依国内现行信用卡相关法规,每张信用卡仅限合法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随意转手或转让,这也是全球各大金融机构所奉行的基本原则。 然而,倘若信用卡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同时遗失,那么捡拾者或窃得者便极易利用此机会进行诈骗活动。 他们在获得他人信用卡之后,或许会在信用卡失主发现前,或者利用银行处理止付事宜的时间间隙,冒充持卡人身份,伪造卡主签名,去特约商户或银行处消费取款或享受服务,以上述行为便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违规的典型情况。 4.进行恶意透支: 最后我们要讨论的是关于恶意透支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透支和恶意透支两个概念。 透支,即银行允许其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够的前提下,按照银行的核准程序,允许客户在超出其帐面资金总额的范围内使用货币。 简单地说,透支就是银行把钱借给客户。 而恶意透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违法行为。 显然,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核心差别就在于行为主体在主观意愿上的巨大不同。 尽管二者在客观上都会导致透支现象产生,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主张者在主观上确有先使用后还款的愿望,待到约定还款日期到达之时,他们会如期偿还透支本金及其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的透支目的却是将所透支资金据为己有,他们根本无意偿还,亦或是无力偿付,他们通常选择隐匿逃避的方式逃避债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立案金额标准新规定是什么样的 依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用卡诈骗事例立案所需的金额额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规范。其中,对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环节中,持卡人尚未归还的实际上被透支的本金金额需达到伍万元或以上方可进行立案侦查。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所称的"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基于非法侵占的意图,超出规章制度设定的限额或期限开展透支业务,且在经历发卡行的连续两次催款之后,仍超过三个月未予还款。另外,当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信息骗取信用卡、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以及盗刷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欺诈行为时,其立案的金额标准大多并不受具体数值限度的制约,只要存在相应的欺诈行为,原则上皆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我国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包括:伪造、变造身份骗领信用卡交易;注销后仍使用;盗用他人卡交易;及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透支且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月未还的行为。这些行为均构成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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