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哪天算一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哪天算一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刑事拘留自拘留证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本条款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的义务,并须在即刻之内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且就此情形下,拘留期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鉴于此,我们可以作出总结,拘留的起始时间恰恰应为公安机关依法签发并对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的那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刑事拘留之时限的计算自拘留证件颁发之日起算。该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禁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件这一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要在最快的时间内将其送到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在此情况下,拘留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拘留日期的起点应正式确定于公安机关依律签发并当面向被拘留人展示拘留证件的那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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