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之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选择之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择一债务,简言之,即可以根据约定在数个给付标的之间进行选择的债。 在债务关系建立初始阶段,存在数种符合条件的标的,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拣选其中的一项作为其给付的债务。 举例说明,若双方作出明确约定,债务人可以采用支付现金或贡献劳务的形式来履行债务责任; 又如在商品领域,实行普遍认可的三包政策,当卖方销售的商品品质未能达到标准,买卖双方即产生了选择之债,此时应由买方进行抉择,或是选择修复商品,或是申请更换,亦或者退货退款。 在此过程中,双方均需尊重彼此的选择并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应的行动。 无论选择何种产物体,行为,特殊物品还是普通物品作为标的,以及对于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场所、标的物的数量等要素,均可体现在择一债务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什么 选择之债是指存在多种约定给付标的,赋予债权人选择一项作为满足请求的合同义务的法律债务关系。 这类债务关系建立之时,通常涉及多个可以供由债权人选择的合理标的,使得满足债务契约的主体能够有选择地选择其中任何一项来完成给付责任的债务,换句话说,也就是享有选择权的地位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举例而言,双方合约规定,债务方可以以支付货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履行该债务,又例如,在实施针对某些商品的“三包”制度时,若出售商品的品质未能达到对应标准,则买受人和出卖方之间由此便会产生选择之债; 是选择进行修理维护,还是选择更换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亦或是选择全额退货,各方当事人均需在这些选项中选择一种履行方式以保障已达成的债务契约能得到妥善处理。 因此,无论是契约规定的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特定物的给付、不特定物的给付,乃至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的设定、地点确定、标的物数量等各个方面,都可以被使用于包含选择之债在内的各种履行方式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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