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 在选择离婚途径时,倘若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那么应该前往当地的民政局进行最终办理手续; 然而,若基于某种情况而决定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相关离婚手续则应依法向相应的法院申请处理。 无论是通过上述何种方式完成离婚,均无需前往任何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相关事务处理。 对于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人士来说,需要确保与配偶对各项离婚事宜达到共识并形成正式的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应该去什么地方办理手续 1.若以协商拟定离婚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应当前往一方当事人的常驻户籍地所在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2.在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除这段婚姻关系时,您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倘若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并不吻合的话,那么应由其长期居住地的司法机构负责该案的审判工作。 另外,当法院判定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便有可能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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