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由谁起诉申请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由谁起诉申请 取保候审由何人发起申请诉讼 在符合条件之时,如需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已被羁押的罪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书面形式这一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被驳回可以再次申请吗 在被驳回取保候审请求后仍可提出新的申请,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罪犯或被告; 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而无法忍受牢狱之苦者; 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需考虑其身体状况和婴儿需求,以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在符合条件之时,如需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已被羁押的罪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书面形式这一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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