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
问题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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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指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 二、纠纷产生原因一是公司账外分红,导致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出于隐匿营业收入、逃避国家税收等目的,公司往往采取“账外账”的形式,以加班费、工资收入等其他名义向股东发放红利。因盈余分配未列入公司正式账目,导致部分股东在事后以未领取过红利为由再次要求分配,从而引发纠纷。 二是小股东所得较少,质疑公司财务不实。实践中,大股东往往兼任公司管理职务,掌控着公司的财务状况,而小股东较少参加经营管理,对公司财务情况了解不多。因此,当小股东在盈余分配中所得金额较少时,容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认为公司实际盈余远大于股东会公开的分配基数,矛盾由此引发。 三是实际出资与股权登记不一致,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引争议。一些家族式公司人合性较强,公司资产管理和股权登记都比较随意,导致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或者登记的出资额与实际出资情况存在较大偏离;部分股东在对公司进行增资或借款时操作不规范,导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对款项进出的性质说法不一,在确定公司盈余分配的比例时产生争议。 四是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分配方案无法决议。一些公司因股权结构先天不足或股东间矛盾激化等原因陷入管理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致使盈余分配等事项无法正常表决。在此情形下,股东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三、法律性质强制分配盈余之诉是指当公司因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东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时,股东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向其分配公司盈余,保障其股东权利的诉讼。从诉的类型上看,强制公司分配盈余之诉属于给予之诉的范畴。 四、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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