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起止日期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减刑起止日期怎么算 减刑的起始和截止日期一般自法院正式批准给予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那些被宣判为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之罪犯而言,他们受到经修正后刑期的约束,这个新刑期是从他们原先被判定的判决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而对于那些在原判决刑期中已经完成了一定数量的服刑期的罪犯,这部分已执行的刑期将会被计入到他们新的减刑后的刑期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假释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减刑的申请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假释的申请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减刑申请递交后多久能获批 减刑申请递交后,通常需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审查,一般情况下,在几个月到一年左右可能会有结果。具体时间难以确定,需视案件的复杂程度、监狱管理部门的工作进度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批流程等因素而定。法院会对罪犯的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若符合减刑条件,会作出减刑裁定;若不符合,则可能不予批准。在此期间,罪犯应继续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改造,以增加减刑获批的可能性。 减刑起算日通常为法院正式裁定减刑之日。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罪犯的新刑期,自原判决执行日始重新计算,已反映减刑调整。若罪犯在原刑期中已服刑部分时段,该时段将纳入减刑后总刑期,实现刑期合理扣减,确保刑罚执行既公正又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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