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能不能办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刑拘能不能办取保候审 在刑事扣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均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须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方可获得批准。依照法律规定,若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理由相信,某些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将其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是存在身体上的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是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时,便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不批如何处理 倘若未获批捕候审资格者,将无法获得相应程序的协助。 若其条件满足取保候审标准,其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可提出新的申请或寻求其他强制措施的办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任意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行使取保候审权: (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实行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拘能不能会见律师 在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被指控者享有与律师会面的权利。然而,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及等性质严重的犯罪事件,即使处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若要同被关押的被指控者接触亦需获得侦查部门的许可。一般而言,只要是普通刑事事件,律师即可凭借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申请与正在羁押中的被指控者或被告进行会面。对于此类请求,看守所必须尽快予以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 在刑事扣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申请取保候审,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认为,对可能被判轻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考虑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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