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相对于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问题 | 债务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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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4个条件: 1.债务人异议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Ft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所提出的异议无效。 2.债务人异议以法定形式提出。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支付令异议,以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3.债务人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债务人应当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是否合法存在、债务数额是否属实、债务偿还期限是否已届满提出不同意见和主张。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意义,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则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异议应当向支付令的制作、发出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制作、发出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 二、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民诉法适用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无须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只要符合上述异议条件的,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异议一旦成立,就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三、支付令异议的撤回和效力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无须附着理由,而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也是很容易具备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可能随意或者恶意提出支付令异议,使得支付令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终结督促程序以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表明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前,行使处分权,撤回提出的随意或恶意的支付令异议。债务人撤回异议的,如果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不满15日,支付令仍然依法有督促效力,已满15日的,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 债务人异议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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