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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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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4个条件:

  1.债务人异议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Ft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所提出的异议无效。

  2.债务人异议以法定形式提出。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支付令异议,以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3.债务人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债务人应当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是否合法存在、债务数额是否属实、债务偿还期限是否已届满提出不同意见和主张。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意义,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则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异议应当向支付令的制作、发出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制作、发出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

二、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民诉法适用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无须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只要符合上述异议条件的,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异议一旦成立,就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三、支付令异议的撤回和效力

  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无须附着理由,而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也是很容易具备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可能随意或者恶意提出支付令异议,使得支付令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终结督促程序以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表明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前,行使处分权,撤回提出的随意或恶意的支付令异议。债务人撤回异议的,如果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不满15日,支付令仍然依法有督促效力,已满15日的,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 

债务人异议相关词条

  • 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相对于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 终结督促程序

    终结督促程序,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

  • 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债权人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 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及执行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循的步骤和规范。

  • 送达支付令

    送达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 撤销支付令

    撤销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 对待给付义务

    对待给付义务,指的是与债务人所负义务相对应,债权人负有先行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给付的义务。

  • 驳回异议

    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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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