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必要本人去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有必要本人去吗 在涉及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环节都要求被申请人亲自出席现场,然而通常需要他们本人亲自签署相应的担保文件。在此过程中,其亲属或者律师可以代为履行相关手续,但是对于重要的环节,例如接受法院或者检查机关的询问以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则可能需要被申请人亲自出面参与。具体的处理方式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实践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申请条件分别如下所述: 1.取保候审: (一)若涉嫌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判有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重大社会风险; (三)如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育龄期女性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也需采取适当的措施使之免受社会危害性; 以及(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为办理案件所需的必要程序,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比取保候审更为适宜。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扑犯的羁押期限已至,但案件并未处理完毕,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2.监视居住: [一)当嫌疑人具有诸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时;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 [三)当该嫌疑人是生活无法自理者仅有的扶养者时; [四)即便是由于案件的特定性质或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也更为紧要; 以及[五)以暂押期限届满之时为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还有委托律师吗 在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适用了取保候审之后,交给律师代为处理仍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新年结束的标志——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接下来还有更多的环节等待律师的参与和协助。首先,律师具备更为广阔的视角和深入了解事件细枝末节的能力,以便于向当事人提供详细且专业的法律论述和策略指导。继续来看,律师能够与负责事件的司法机构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的最新动态,从而对可能出现的任何不利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最后,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关键阶段,律师有机会通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来全面了解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以期获得更为有利的诉讼结果。总的来说,在取保候审之后委托律师代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优势因素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取保候审中,非所有环节需被申请人到场,但需亲自签署担保文件。亲属或律师可代办手续,但重要环节如接受询问、签署法律文书等,需被申请人亲自参与。具体处理依案情和司法实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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