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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会见刑诉法的条件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解答

一、律师会见刑诉法的条件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得以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性晤的首要前提在于:必须已获得当事人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授权委任;

其次,律师在此类会面过程中所达成的交流内容不应受到监察限制,除非该内容关乎到国家安全或社会重大公共利益;

第三,律师充分享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等各个环节,对当事人进行会见的权利。在会见期间,律师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利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嫌疑人多长时间

1、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律师进行会见犯人时会受到时间限制;

事实上,律师与犯人会面的时间极为有限,每一次的接触不得超出长达一个小时的合法范围之内。

此外,每月可以进行的会见次数上限为1至2次。

2、当辩护律师手握律师执业证书、律所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被委托人之委托书或得到法律援助部门的公函请求,希望能够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协商时,看守所机构有义务立即做出相应安排,且最晚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与犯人见面时间有限制,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三、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由谁决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需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通常来讲,当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证明以及代理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规定文件时,便有权申请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会面。在这种情况下,拘留所应严格遵守时间限制,迅速作出回应,最晚不得超过48个工作小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面,且在此种情况下,未经批准即视为合法。然而,针对具体涉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恐怖活动罪行的事例,在事例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若欲会见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对于这两类特殊事例,侦查机关需要事先向拘留所发出通知以示告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无需经过额外批准,而特定严重事例则必须通过侦查机关的允许方能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需满足关键前提:需获得当事人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授权。这一授权是律师进行会见和提供法律支持的基础,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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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8: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