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开庭还要去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后开庭还要去么 经采取取保候审之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人员,必须依照法院方面所发出的书面通知,按时出席庭审活动。在此,取保候审仅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性措施,意在确保被告人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部分自由权,然而他们仍然需要严格遵守法庭的相关规定,其中就包含出庭应诉这一环节。若被告人员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缺席,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其所享受的取保候审资格被撤回,甚至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了是否还会被抓 在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否仍会采取进一步的逮捕行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是对羁押措施的一种改变与替代。 若被保释者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他们将会面临被重新逮捕的风险。 因此,每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应严格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未经相关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离开所在居住地的市区或县城范围; 其次,当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迅速向执行机关进行书面报告; 再次,对于传唤等相关事件,务必做到及时到场配合调查;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也不能破坏、伪造证据或是进行串供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要去外省跟谁报备 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人员倘若有意前往其他省级行政区划,那么他们有义务事先向担负取保候审责任的单位,即通常情况下是获准取保候审者居住地点的公安局派出所进行相关报备。在执行机关审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以离开其居住的城市或乡村之前,该单位将对他们的行为轨迹及生活活动是否可能对事例的侦破、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过程产生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若得到批准,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则应依照规定报告其行踪、活动等详细信息。如未获得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 取保候审被告须按法院书面通知出庭。此为临时性措施,保障被告部分自由,但须遵守法庭规定,特别是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擅自缺席,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面临更重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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