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可以协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可以协商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被归类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的刑事犯罪类型。这意味着此类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协商并非可取之处,而是必须交由国家司法机构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条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严肃的刑事追责,以确保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威得以维护。 强奸罪行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主权利,同时也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良好道德风气的严重破坏。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应坚决抵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若被告方提出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选择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所要求的赔偿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指的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遭受的精神痛苦记忆、肉体疼痛感受及其他可能导致精神状态严重异常变化之种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强奸罪可以要求公安撤销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立案的强奸案,无法单方面请求公安局予以取消。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公安局立案则是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文。除非具备充足且确凿的事实,用以证明该案确实出现了重大误判情形如误解澄清、伪造证据得到证实等极端状况,并且必须经过严谨全面的法律程序审批,方可进行事例取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极少发生。若被判定属于强奸犯罪行径,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的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的道德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属性质极恶、后果严重的犯罪。此类案件不容协商,必须由司法机构依法严惩,依据确凿证据及法律条款追究犯罪者责任,以捍卫社会公正与法律威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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