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辩护
拒绝辩护,就是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因为委托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给予某种原因或者没有任何原因的拒绝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一种权利。
问题 | 被告人拒绝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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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被告人拒绝辩护是指在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 二、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法律依据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同时,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不信任辩护人,辩护人就会面临角色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因为辩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进行有效辩护等原因,对辩护人的服务心存疑虑,拥有拒绝继续接受辩护,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的完全自由。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法院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三、被告人拒绝辩护的特征1、拒绝辩护权只能由被告人本人行使就保障性而言,拒绝辩护权只能由被告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法定代理人也不例外。法定代理人不能像享有独立上诉权那样享有独立拒绝辩护权。这是因为法定代理人的一切代理行为都必须有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法定代理人出于什么目的,在违背被告人意志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上诉,因为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至少客观上不会给被告人带来不利的后果。而拒绝辩护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如果允许法定代理人在被告人满意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拒绝该辩护人继续辩护,那么,极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拒绝辩护必须体现被告人的意志。法定代理人也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情况下,才能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 2、拒绝辩护权应当由被告人自由行使实践中,个别地方的个别法官,为了审理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为了审判结果能按照某种需要“顺利”出现,对于得到被告人授权的近亲属或者朋友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法官认为有可能会在审理过程中制造“麻烦”的,就利用给被告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或者提审被告人的机会,先做“思想工作”,后让被告人明确表态拒绝这个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这种现象也出现在律师中,个别律师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或者某种原因,或者威逼被告人拒绝另一个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或者利诱被告人拒绝已先期委托的辩护律师继续辩护。这样的拒绝辩护,表面上看是被告人自己做出的决定,但实际上并不是被告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应当受到批评和制止。 3、在整个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行使拒绝辩护权从法律规定的字面看,拒绝辩护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似乎没有被规定进来。如果诉讼实践中真的发生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情况,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拒绝辩护权,另一方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39条的内容未作改动,而修改前的辩护人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现在的辩护人辩护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那么,作为辩护权组成部分的拒绝辩护权利自然也要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此外,还有一个小问题也应注意到,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行使,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行使。 4、法律没有为被告人拒绝辩护设置理由被告人在行使拒绝辩护权时,可以没有正当理由,也可以有理由而不说。不论是审判机关,还是审查起诉机关,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正当,就否决其拒绝辩护的要求。 四、被告人拒绝辩护后的处理1、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3、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4、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5、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五、庭上拒绝辩护与庭下拒绝辩护的区别被告人在庭上拒绝辩护与庭下拒绝辩护是有区别的。法庭的庭审应当集中、持续进行,如果被告人可以随意地拒绝辩护,使庭审多次被打断,有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 但是,庭下拒绝接受所委托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进行辩护,不涉及到干扰庭审进行的问题,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确定了宽严不同的处理标准,即便自行委托律师的被告人,其当庭拒绝辩护的机会最多也只有两次。 被告人拒绝辩护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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