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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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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底条款的立法

最高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这是首次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中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通知》第4条第11款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但因该通知只是部门规章,无法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依据。

原《证券法》第143条和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44条都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实践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的,法院都以该条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二、表现形式

(一)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一方投入资金,只为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商业投资风险。这种保底条款,表面上虽冠之以“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等名称,但其法律特征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系挂合作之名行借款之实。对于这类合同,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对于企业间的拆借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法规,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个人间的借款行为,当借款利息未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时,应当认定为有效;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于企业和个人间的借款行为,如果没有非法集资之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形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

它与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某些类似之处,如保证一定的收益,但又不完全相同。首先,保底合同的收益率是不确定,合同规定的收益仅是保底而不是固定收入。其次,在大多数保底合同中,保底一方是参与合作事业经营的,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不会介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因此,对该类合同定性时,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明知缔约行为的真实目的在于借款融资而非合作投资,才构成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应当使隐藏在下的法律行为生效,即认定合同性质为借款,适用有关借款的法律规定。2、若无双方通谋,而仅是一方有借款之意,相对方并不知情。对于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当然对于真意保留情形下认定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借款还是保底,需要进一步分析行为的法律特征。3、双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与强行法相冲突,就应当认定约定有效。被保底一方参与共同经营的,保底条款的约定应为有效;被保底一方不参与共同经营的,则应认定保底条款的约定构成脱法行为,保底条款无效。

(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或损害填补承诺

在此类条款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不符合《合同法》第196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要件。损害担保契约在我国法上没有规定,但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在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妨承认。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人?债务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设定抵押、质押或支付定金,都是对自己的债务为担保,只是担保效果较差,但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三、一般民商事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只对一些特定合同类型中出现的保底条款有所规定,尚无对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立法一概而论地对效力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不同。保底条款今后肯定还会在新的合同类型中出现,可能还会有新的表现形式。当出现新类型保底条款而法律又未作明确规定时,判断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察当事人的意思情况,以期正确适用法律。

需注意的是,大多数人认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关系实质上看,约定一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人就是借贷人。当约定的名称不符合实际时,法律处理的规则就是按其意思表示处理。

四、司法实践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1、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2、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3、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4、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保底条款相关词条

  •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 保险条款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 默示条款

    默示条款法律制度,是一种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和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在合约中并没有明文订立的条款,但因为事实的需要,法例的规定或者有关行业的惯例,在合约中加诸的条款。

  •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 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 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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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