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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工伤时间过了怎么办手续还有效吗
分类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解答

一、认定工伤时间过了怎么办手续还有效吗

若遭遇工伤认定时限过期之困境,相关流程将相对较为繁琐。通常情况下,若超出法定申请时限,则可能无法按照常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然而,您仍有机会通过寻求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例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此种方式所获赔偿项目及标准或许与工伤赔偿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工伤时效可以延长吗多久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工伤认定的时效性是允许予以适度延长的。通常,雇主需要在事故发生次日起的第三十天内提出工伤申报认定,而劳动者或者其亲近家属以及工会组织则需要在事故给身体带来伤害日起的整整一年时间内提出申请。然而,若存在正当合理的原因,诸如无法抗拒的外因等等,可以经过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对申请时限进行适当的延展与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认定工伤时效中止的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时效内,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导致申请延误,或当事人因严重疾病、重伤等无法自控原因未能在期内提交申请,均可能触发时效中止。这些情况需经核实确认,以合理延长申请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遭遇工伤认定时限过期之困境,相关流程将相对较为繁琐。通常情况下,若超出法定申请时限,则可能无法按照常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然而,您仍有机会通过寻求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例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此种方式所获赔偿项目及标准或许与工伤赔偿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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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