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得以成案需要符合如下几项必备法律要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并已届清偿时期。 其中,所谓"合法性"意味着该债权不应为无效或可能被撤销之类型;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已到期,即已到达非延后支付期限。 其次,债务人应当持迟疑态度而未积极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由此导致债权人遭遇财产损失。 具体而言,"怠于行使"一词在法学上特指债务人尚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途径,向次债务人追索其依法享有而又具有现时金钱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该笔已到期的债权不得属于债务人专享的私人权益范畴之内。 举例来说,该类权属包含但不仅限于发酵自抚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社会关系并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职业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以及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各类权益。 最后,债权人有责任以自身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担任原告主体地位,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者审理案件。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了解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在债权人成功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何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这涉及到执行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像被代位人的财产处置方式以及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等。另外,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存在异议,债务人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抗辩措施呢?这些都是在处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延伸情况。如果您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但对这些相关问题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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