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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包括哪些
分类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解答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包括哪些

超越诉求实效的指控证据本身并非是某种特别性质的证据种类。而是特指那些原本其效力毫无疑问的证据,但由于它们所被呈堂并从真实性上进行追索的时间已经超出了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诉求时效期限,因此这类证据的有效性可能会遭受某些程度的损害。例如,常见的诸如合同、借款期票、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词等等,只要这些证据在主张权利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限,那么它们就有可能面临着效力减弱甚至丧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若是超出了一年期限进行工伤认定,往往将会遇到诸多挑战与困境。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探索运用民事诉讼手段,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依据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请求。

然而,相较于工伤认定,此种方法在赔偿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可能无法提供更为优惠的待遇与优势。

另外,我们还需考虑到是否存在诸如不可抗力等特殊紧急情况,致使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若确实如此,那么或许还有挽救或者提升自身权益的可能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超过一年工伤怎么赔偿

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整年的时间,在一般情形下,我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然而,若是由于某些特定情况导致申请期限被延迟的,那么这些被延误的时间并不计入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之内。倘若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了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营养补助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需依据伤者的受伤状况、治疗所需费用、误工时长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后方可得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本身并非一种特定的证据类型。而是指原本有效的证据,由于提出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常见的如合同、借条、物证、证人证言等,只要其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效,都可能面临效力减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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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