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牢是不是从拘留那天算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坐牢是不是从拘留那天算起 在通常情况下,对被告人施以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定期期限,均自正式判决后的执行日期起开始计算。 在此之前,如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并进行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原则上可将该期间理解为等价于与刑期相同的时间。 不过请注意,若被告人属于被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员类型,那么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监视居住的2天逐一折抵为1天刑期。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尽管被告人的实际服刑时间受之前的羁押状况影响,但其折算规则需根据具体法律条款以及实际判决结果加以明确。 二、坐牢是不是不用赔偿了 入狱服刑并未能消除被告人的赔偿义务。 徒刑乃针对罪犯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惩处手段,而赔偿则是为了弥补受害者所蒙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所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二者性质截然有别,无法互相取代。 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即便被告已被法院判决入狱服刑,受害者仍然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向被告人追索相应的赔偿金。 例如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若受害者因伤情导致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那么被告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对这些民事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三、坐牢是不是不用赔偿金了 入狱服刑并不代表便可以豁免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坐牢担当刑事责任的体现,而赔偿金则尅对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责,这两者之间并无可互相替代的可能。 在司法实践层面,即便犯罪嫌疑人按照法院判决已经步入监狱之中,但受害人仍然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来向犯罪嫌疑人追索赔偿责任。 例如,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若受害人因为伤势导致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有权利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此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我们探讨坐牢是不是从拘留那天算起的时候,要知道这其中存在多种情况。一般来说,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比如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的时间,在最终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时会进行相应折抵。但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直接就能判定的事情,还涉及到不同的罪名、刑罚种类以及司法机关的具体认定等因素。那你是否有家人或者朋友面临这样关于刑期计算的疑惑呢?如果对于坐牢刑期计算、拘留期间的权益保障或者与坐牢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获取专业精准的法律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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