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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有哪些要求
分类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解答

一、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有哪些要求

强制执行的公证事项广泛,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类:首先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其次是关于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此外还包括各类借据、欠条;最后是关于还款(物)的协议,以及以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补偿)金为主要内容的协议等等。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各种人身关系的契约,以及具备相当程度人身性质的合同,均不得实施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强制执行公证内容有哪些规定?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其规定主要有:首先,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其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再者,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三、强制执行公证范围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通常包括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等债权文书。其具体要求如下: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债权文书都可做强制执行公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可以。且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通常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但需注意,对于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协议,以及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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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6: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