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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果不满应如何处理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检验鉴定结果产生疑虑情况下:
敬爱的当事人,若您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后,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能够进行再次的检验与鉴定。
那么,我们建议您应该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的第3日之内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申请。
同时,还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正式批准之后,原先负责此案件的单位才可以启动再次请验与鉴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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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2: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