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时间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时,关于误工期限的确定标准是由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出院诊断证明中详细注明的休养时间,或根据相关鉴定机构所出具备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来确认。
如若受害人身受重伤而导致连续性无法工作,相应的误工期限也应自伤残鉴定期前的最后一日起,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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