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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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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概述

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有质量争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实施。

(二)质量鉴定仅对有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三)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多时或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不同于仲裁检验。

(四)由于上述特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申请人

有权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有以下几种人:(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专家组

(一)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 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2. 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3. 勘察现场; 4. 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三)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2. 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3. 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4. 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接到质量鉴定任务后,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质量鉴定工作(必要时可委派一名组织联络人员协助专家组工作);对专家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质量鉴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时,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情况;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的方法有:(1)由专家组作出口头或书面解释; (2)必要时,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专家代表或全体专家出庭接受质证。(3)必要时,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组织专家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的程序

(一)接收并评审鉴定委托书,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审查鉴定委托书及所附资料,评审以下内容:a. 鉴定事项是否明确; b. 被鉴定物的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c. 鉴定所需资料是否基本齐全; d. 产品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e. 是否能聘请或预约到专家。注:必要时,需到现场进行评审。

2.预算鉴定费用;

3.发出《产品质量鉴定评审及收费通知》注:约需十个工作日

(二)正式办理委托手续并预收鉴定费,委托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包含以下内容: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和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委托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 8.其他必要的约定。

(三)鉴定准备工作:

1.鉴定组织单位正式确定质量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优先从专家人才库中调用)。专家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b.专家组成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 c.专家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d.能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公正、公平的独立完成质量鉴定工作。

2.专家组阅读资料、初步了解案情、补充收集资料;

3.专家组根据委托书要求制定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并征求委托人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4.做好勘验现场的其他准备工作。注:约需十五个工作日

(四)勘验现场

根据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勘验现场。(需要进行检验、试验的,由鉴定组织单位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没有相应的技术机构时,对要选择的质检机构或实验室可做必要的了解或考查,满足相应的要求就可委托其检验或试验。)

(五)分析现场勘验和检验、试验结果,发表质量鉴定意见,作出质量鉴定报告。注:现场勘验和检验、试验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六)收取剩余或全部鉴定费,交付质量鉴定报告。

(七)解答委托人或当事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有关的问题或异议;

(八)必要时,出庭接受质证。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相关词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 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财产关系方面和人身关系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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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