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问题 |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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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概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必要性在确定鉴定范围时,首先应当考虑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鉴定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例如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鉴定需要经过统一的鉴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出来后,还有对鉴定结论的异议、质证以及对鉴定人的询问等后续程序。因此,有些鉴定周期长、效率低,严重影响审判进程。鉴定机构需要若干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参与鉴定,费用较高,鉴定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鉴定可能会降低诉讼效率,还有可能因为鉴定失误而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相对于鉴定而言,在诉讼中还有其他办法可以用于认定专门性问题,由相应的专家参与审判是认定专门性问题的办法之一。例如,有的知识产权庭在审理专利案件中,对于其中的专业问题,一般通过咨询专家、邀请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或者邀请专家出庭说明等方式来解决。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的知识产权庭强调应当尽量通过证据认定、专家辅助等方式对专业性的事实问题自行作出判断,对于穷尽其他方法难以查明的专业问题才通过鉴定来判断。这种做法在国外也比较普遍。如果鉴定以外的其他方法对专业性问题的认定更有效率,或者准确性更高,应当采用其他方法。 知识产权诉讼鉴定范围的判断方法鉴定范围应当是当事人确有争议且对案件裁判有影响的专门性事实问题,不能是专门性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的判断是法官的职责,不能交由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断,这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例如,版权鉴定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作品异同性进行客观比对,对作品是否相同相似以及相同相似的比例做出初步结论,是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和确定的过程,并不对经济价值、法律性质等进行判定。虽然鉴定范围限于事实问题,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专门性问题比较多,有的问题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往往难以区分,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鉴定范围的认识比较混乱。在确定鉴定范围时,难题在于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对二者的区分,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以提供帮助。 第一种方法,根据待定事实的结论是否随法律规定而变化来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学者认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分别指纯粹的事实问题与需经法律规范适用而确定的事实问题,其划分标准为是否需经法律规范适用而确定的事实,如无须适用法律规范可确认的事实为事实问题,须经法律规范的适用而确认的事实为法律问题。换言之,不论法律如何规定,一个待定事实的结论均不会发生变化的即为事实问题;如对事实的认定涉及法律适用或必须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方能作出即属于法律问题。当然,由于客观事实的不可再现性,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的事实只能是符合证据规则的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原汁原味”的客观事实,因此事实问题的认定也受到证据规则的影响,并不存在完全不受法律规范影响的事实问题。 第二种方法,根据争议问题是否专属于法官的权力范围来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由于诉讼中的事实与法律彼此牵连、相互趋同,通过第一种方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时非常困难,因此可以退而求其次,结合司法权力的分配原则进行实用主义的思考:应当由谁裁判该问题?如果该问题可以由鉴定机构或普通法系中的陪审团来认定,则属于事实问题;如果该问题应当由法官来认定,不能交给鉴定机构认定,则属于法律问题。这种区分方法与其说是分析性的,不如说是分配性的。如果争议问题的认定夹杂了法律、政策和政治的要素,需要进行价值选择或利益平衡,需要考虑司法政策,则属于法官的权力范围,应当由法官来作出。典型的例子是商标案件中商品是否类似和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夹杂了法律、政策的多重考虑,因此专属于法官的权力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认定。独创性是作品的最重要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独创性是著作权案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 是否抄袭的认定。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多种侵权方式,抄袭是基本的侵权方式之一。是否抄袭能否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涉及认定抄袭的判断规则。衡量侵犯复制权与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 专利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侵犯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权,一般涉及以下认定步骤:第一,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第三,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四,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如果要认定侵权成立,需要同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其中一个步骤不属于事实问题,就不能将整个认定过程交由鉴定机构来判断。 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一般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个判断步骤。所谓相同侵权,也称为字面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审判中,是否属于鉴定范围的争议有时发生在专利创造性的认定上。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委托专家或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的范围比较混乱,不仅包括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实质性相同等问题,还包括商业秘密价值、经济损失数额等问题。这些鉴定范围是否合适,还需要深入的分析。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比较复杂,其中常常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因此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可以鉴定,哪些问题可以鉴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程序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受理的程序是: 1、接受委托(委托方送交鉴定委托书); 2、交接鉴定材料; 3、确认参加鉴定的专家(是否回避、人数等); 4、专家组开展鉴定工作; 5、给出鉴定结论; 6、向委托方交付鉴定报告。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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