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三)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检材或者样本虚假的;
(五)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从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中,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