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伤起诉保险公司需要三期鉴定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三期是针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以及营养期限这三个重要范畴的简称为指。当在发生交通事故且牵涉到人员伤亡情况下,法医将按照三期原则对伤员的这些时期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相应的赔偿方案。在此过程中,受害者在申请残疾鉴定的同时,应同样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如此便能够有效地节约时间及费用开支。
借助法医出具的“三期鉴定”结果,受害者即可据此向肇事方提出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等方面的损失赔偿请求。因此,三期鉴定被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所参照的主要赔偿标准之一。 然而,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那么三期鉴定的必要性便可得以避免。在实际法律操作中,倘若侵权行为人对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存在异议,法院往往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最终确定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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