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逃逸行政处罚如何减轻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欲减轻因交通肇事逃逸而受行政处罚之责,需具备一定条件。
例如,犯罪嫌疑人应主动投案自首,全面且诚实地交代其违法行为; 并且,积极赔偿受害者所遭受之经济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逃逸乃是源于紧急避险或其他特殊因素,这同样有可能对刑罚予以适度减轻。 另外,倘若在执法机关展开调查取证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其工作,展现出诚恳的认罪悔过态度,亦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处罚裁量之权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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