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逃逸找人顶替认定标准最新规定处罚多少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视为严重违规行为的交通事故逃逸,若涉及找人替代责任的事实成立,无疑将加剧法律惩戒的力度和后果。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面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积极地为规避法律责任而采取逃避行为进行脱责。 如果的确存在着找他人代为担责的行为,那么将会面临更为严苛的惩罚。 关于此行为所应承受的法律惩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如下:造成了交通事故之后却试图逃避责任,但其情节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处以十五天以内的拘留。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倘若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逃逸行为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重要因素。 找人替代责任甚至有可能触犯包庇罪等其他相关罪名。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逃逸且找人替代责任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原则,而且必将遭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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