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可以不拘留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若肇事逃逸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可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可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必须给予拘留,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肇事逃逸者可能得以避免拘留处分。 然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果该行为者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1)至(5)项规定的任意状况之一,且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跑,则将被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概念的界定,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核心条件; 其次,对于何时何地可以定义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无特定限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离开事故现场"。 换句话说,即使肇事后不曾逃离(或者虽有尝试但未能成功)事故现场,并且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依然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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