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致人重伤二级怎么判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明文规定,恶性的肇事逃逸行为如若致他人不幸重伤二级,那么相应的判罚如下所述:
首先,一般的而言,某个人若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上的相关法规从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使得他人重伤甚至丧失生命,亦或者是致使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到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那么依照相关法律,他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不过多的有期徒刑又或是相当于监禁的刑事处罚。 而倘若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之后,非但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选择逃跑,而是采取了其他极其恶劣的行径,那么他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处——由三年上升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 更为严重的状况下,若逃逸的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去世,审判人员可能将做出更加严峻的决定,将刑期调整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在最终宣判过程中,评定判决的具体刑期仍需参考各案的具体情形与犯罪人的其他罪责等各方面因素综合权衡考量后作出判定。 以上即是我们国家法律关于此类事件的基准规定,如果阁下在此类事件中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能得到更为专业详尽的意见解释,敬请随时寻求资深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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