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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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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嫖宿幼女罪罪名变迁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嫖宿幼女行为的首次提出,是在1986年的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条例》第3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2款也将嫖宿幼女行为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全国人大于97年通过刑法修订案,嫖宿幼女罪被规定于刑法分则第360条第2款中。至此嫖宿幼女罪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

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二、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三)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犯罪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以嫖宿幼女罪定罪。

(2)根据新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 ”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嫖宿幼女罪, 即行为人嫖宿幼女的行为,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五、嫖宿幼女罪罪数形态

1、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事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 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2、本罪与强奸罪法条竞合的处理

(1)一般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罪作为一种有别于奸淫幼女形式的强奸罪被规定在刑法第360条之中,在符合其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要优先适用。

(2)特殊原则:重法优先于轻法(适用于情节恶劣的嫖宿幼女)。我国刑法只对嫖宿幼女罪规定了五年以上的法定刑,最高刑只有十五年,并不存在第236条强奸罪中存在的法定的加重情节,即杜宇嫖宿幼女情节恶劣的、嫖宿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嫖宿幼女的、二人以上共同轮流嫖宿幼女的、嫖宿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在嫖宿幼女罪中是没有规定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就应该适用奸淫幼女形式的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来处罚,以做到罚当其罪。

六、嫖宿幼女罪共同犯罪

根据 《刑法》第 2 5 条第 l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嫖宿幼女罪的共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分工不同,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七、嫖宿幼女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八十一条 [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嫖宿幼女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嫖宿幼女罪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六十条 【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嫖宿幼女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六十条 【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06月2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01年6月11日)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起施行)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嫖宿幼女罪相关词条

  • 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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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