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的几个误区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有几个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需要加以澄清和纠正。
首先,有观点认为只有在行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进行危险驾驶的行为才构成该罪名,然而事实上,在诸如校园、工厂内部等特定区域内进行危险驾驶同样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部分人群持有这样的观念,即少量饮酒之后驾车并不属于危险驾驶范畴,但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法定标准,便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有人误以为追逐竞驶若未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结果便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这种看法同样是片面且不准确的。 事实上,只要追逐竞驶的情节严重恶劣,便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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