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赔不赔偿对方车辆营运损失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条文,经营损失不应包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究其原因,是由于交强险的赔偿保险责任仅覆盖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间接性的财产损失则未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然而,所谓的营运损失,实际上就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肇事车辆不能正常运营所引发的经济损失,这实质上也是一种间接性的财产损失。基于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营运损失并无理由被纳入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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