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起诉保险公司和车主的协议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起诉讼之际,若原告同时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可将这两方共同列为被告。
然而,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赔付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共同诉讼,原本应分别处理。但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对于保险金拥有直接且法定之请求权,故此种情况之下,我们可以从诉的合并这个角度出发,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 若是在提起诉讼之时,原告仅仅只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法院应对原告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并建议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或者也可以由保险公司主动提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经过解释之后,原告仍然没有选择追加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未提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那么法院应该依法自行决定是否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尽管保险公司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及《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的主体,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法院不能在保险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从而剥夺了其合法的诉讼权益。 此外,交强险的“先行赔付”原则乃是法定原则,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肇事方的责任则需等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确定之后才能进行判断。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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