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保险哪些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中,我们明确约定如下内容: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转让、改造、增设或变更使用性质等行为,而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通知,并且由于这种转让、改造、增设或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使得被保险车辆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显著提升,从而导致车辆遭受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中,我们进一步明确规定下列情况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也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被保险车辆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那么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同样不会予以赔偿; 其次,如果被保险车辆是因为人工直接供油或者高温烘烤而引发火灾,或者火灾的起因无法查明,那么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同样不会予以赔偿; 最后,如果被保险车辆的零部件(如轮胎、电瓶、后视镜等易于拆卸的部件)被盗,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被保险车辆整体被盗窃或抢夺时,全车盗抢险才会对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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