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无力偿还怎么判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若欠债未能偿清的被执行人为生活窘迫之人,同时并无任何财务收入来源及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照诉讼程序中的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五款的特别规定,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决。
换言之,在涉及交通事故等衍生诉讼中,若责任人由于经济上的极度困难而无法承担应尽的赔偿义务,其每月收入不足以负担赔偿责任,且未来也不具备恢复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或许会考虑采取终结执行的措施。 然而,这并不代表责任人将彻底摆脱赔偿责任。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如责任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以此为基础来决定是否适用上述条款。 倘若责任人有能力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或者出售资产以履行赔偿责任,那么他们很可能不会得到终结执行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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